問:我在一家超市購物后,依據其廣告參加免費抽獎并獲得一床電熱毯。回家使用后發現問題。超市承認系劣質產品,但卻以獎品是非賣品為由拒絕更換。請問,超市可以拒絕更換嗎?
答:《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》第十二條規定:“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,不得降低促銷商品(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、贈品)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,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、贈品。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:“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,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、當事人約定退貨,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、修理等義務。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,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;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,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,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,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、修理等義務。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、更換、修理的,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。”因此,超市不得拒絕更換。
借車給未成年人
出車禍需要擔責嗎
問:我弟弟今年14歲,騎自行車出去玩時把車借給了另一個同齡孩子。那個孩子騎車違反交通規則出了車禍,傷勢較嚴重,當時交警還把自行車給收走了。請問,我弟弟需要承擔責任嗎?
答:民法典規定,8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可獨立實施與其年齡、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規定,駕駛自行車、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。如果你弟弟出借自行車時,知道對方不會騎自行車,那么他需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。由于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賠償由其監護人承擔。如果你弟弟出借自行車時知道對方會騎自行車,那么,其出借行為本身沒有過錯,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騎車人違反交通規則,你弟弟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。
車燈刺眼 拿刀刺人
江蘇一司機犯故意傷害罪獲刑
近日,江蘇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“路怒”引發的故意傷害案。
2020年5月20日晚上,無錫的張某開車帶著女兒,準備去醫院看病。開到一個路口時,張某遇到劉某駕駛車輛從對向駛來,由于劉某開著遠光燈,張某被“刺暈了眼”,影響了正常駕駛。張某遂向劉某打手勢,示意其關閉遠光燈,但劉某并未理睬。兩車交會時,張某忍不住搖下車窗向劉某喊話:“你怎么開車的!知不知道遠光燈不能一直開著?”劉某遂下車找張某“理論”,還把手伸進車窗揪起張某的領子:“有本事你下來說清楚。”張某一下被激怒了,順手掏出車內的小刀向劉某脖子上刺去,隨后駕車帶家人離開。劉某感覺自己脖子上流血不止,隨即就醫。后經鑒定,劉某的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二級。
第二天,張某到公安機關投案,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,并賠償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1.5萬元,并獲得被害人諒解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1人重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。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,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,且被害人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有較大責任,予以從輕處罰。最終,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。
法官表示,“路怒”是一種在交通狀況糟糕的情況下產生的憤怒情緒。“路怒”的駕車人員,容易做出一些帶有攻擊性的出格行為,這些行為容易引發交通事故,嚴重的甚至會引發刑事犯罪。本案中,的張某,本來是有理的一方,卻因為“路怒”,最終站上了被告席。法官提醒廣大司機,要加強情緒管理,切忌開“斗氣車”,遇到突發情況時要冷靜處理,不要因為一時的沖動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。(蘇 法)